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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4037号原告;蔡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陈某,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蔡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