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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梁红霞与弓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霞,弓建军,酒泉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西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02民初3792号原告:梁红霞,女,住甘肃省玉门市。被告:弓建军,男,住甘肃省酒泉市。第三人:酒泉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第三人:王西信,男,住甘肃省酒泉市。原告梁红霞与被告弓建军、第三人酒泉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西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预立案。原告梁红霞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红霞负担。审判员赵铜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