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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民终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志平与赵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平,赵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平,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平,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牧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娥,系被告赵建成的妻子。上诉人赵志平因与被上诉人赵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民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志平以准备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志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8元,减半收取6444元,由上诉人赵志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贞审 判 员  韩伟振审 判 员  燕永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田 乐书 记 员  魏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