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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7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繁荣、陈保玲诉被告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荣,陈保玲,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755号原告:孔繁荣,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陈保玲,女,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春,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41467425L。法定代表人:袁平,职务:董事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苏家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娟,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怡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孔繁荣、陈保玲诉被告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孔繁荣、陈保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繁荣、陈保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繁荣、陈保玲撤回对被告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繁荣、陈保玲负担。另,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0元,因原告孔繁荣、陈保玲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剩余案件受理费1705元退还原告孔繁荣、陈保玲。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