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华县鑫合农机有限公司、王全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西华县鑫合农机有限公司,王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279号申请人: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弓永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西华县鑫合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伟。被申请人:王全伟,男,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华县鑫合农机有限公司、王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17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华县鑫合农机有限公司、王全伟的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