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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5576号

聂广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广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576号

被执行人:聂广稳,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聂广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82刑初162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聂广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聂广稳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聂广稳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聂广稳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聂广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聂广稳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162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聂广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超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