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南城县麻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纪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城县麻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纪军,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南城县麻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迎宾大道1号67-70号。法定代表人熊炳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纪军,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钟红,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城县麻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纪军、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赣1021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在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南城县麻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1执12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嘉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