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杨,宋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014号申请执行人张杨,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跃,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杨与被执行人宋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对此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并且在本院规定期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致使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之下落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洪涛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丽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