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天柱与王飞、赵茂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天柱,王飞,赵茂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371号原告:石天柱,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告:王飞,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赵茂永,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石天柱诉被告王飞、赵茂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复杂,需要依法中止程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闻庆平审 判 员 蒋 琰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