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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天柱与王飞、赵茂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天柱,王飞,赵茂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371号原告:石天柱,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告:王飞,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赵茂永,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石天柱诉被告王飞、赵茂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复杂,需要依法中止程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闻庆平审 判 员  蒋 琰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