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任占国、杞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占国,杞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占国,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杞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组织机构代码F7164075-X。住所地:杞县南关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民胜,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任占国因与被上诉人杞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占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李曼曼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