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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扶刚、计国利、武立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451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马扶刚、计国利、武立海犯盗窃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宁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扶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二、被告人计国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8万元。三、被告人武立海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8万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宁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