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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常州林兴泰医疗门诊有限公司与广州富斯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林兴泰医疗门诊有限公司,广州富斯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1592号原告:常州林兴泰医疗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张桂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刑辉,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富斯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舒宽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林兴泰医疗门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斯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林兴泰医疗门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常州林兴泰医疗门诊有限公司收到(2017)粤0111民初11592号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林兴泰医疗门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昕人民陪审员  杨伟煌人民陪审员  江秀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