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申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银磊路***号。法定代表人:谷永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鸿,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光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市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史殿美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