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知远装饰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伟鑫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知远装饰品有限公司,苏州市伟鑫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8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知远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郑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伟鑫塑料厂,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伟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知远装饰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伟鑫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13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知远装饰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知远装饰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知远装饰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01.60元,由上诉人上海知远装饰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菁审 判 员 李非易代理审判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柳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