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丽杰、李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丽杰,李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34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丽杰,女,汉族,1955年3月30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亚男,女,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杨丽杰因与被申请人李亚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黑01民终3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丽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双方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一审法院仍然受理,系程序严重违法;一审证人自始至终参与庭审,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再审法院提起再审。李亚男口头答复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法院驳回杨丽杰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杨丽杰在一审开庭前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仲裁协议或者提出异议,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其已放弃了仲裁协议,其在再审申请阶段主张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杨丽杰提出的“小费”事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其要求李亚男承担其已支付的“小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丽杰主张一审证人自始至终参与庭审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与庭审笔录证明的事实不符。依据本案的有效证据,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令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杨丽杰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丽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