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75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亮与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亮,徐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75891号原告:夏亮,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俊,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夏亮与被告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实为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5,3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23日、2016年12月8日分别从原告经营的佳盛厨卫电器商行拿货共计25,300元。2017年2月18日,被告写下借条,言明向原告借款25,300元(实为所欠货款)。后被告多次谎称要归还欠款,但至今仍未归还,电话也关机。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当庭提供了借条一份、销售单二份予以证实。被告徐俊未应诉答辩。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调查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现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亮货款2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16.50元,由被告徐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怡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