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晓敏、柴修法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晓敏,柴修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483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晓敏,女,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亳州市谯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亳州市谯城区。系本案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柴修法,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亳州市谯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高闪,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柴修法犯故意伤害罪、袁晓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皖1602刑初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修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柴修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晓敏经济损失人民币27896.0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晓敏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柴修法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晓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晓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部分判赔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袁晓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晓敏撤回上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潇轶审判员 唐 峰审判员 何宏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闻 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