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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代昌秀、王彬等与张东方、张乘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昌秀,王彬,王平,王玲,王成,张东方,张乘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2137号原告:代昌秀,女,汉族,1948年5月2日出生,住钟祥市。系受害人王大顺之妻。原告:王彬,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钟祥市。系受害人王大顺之子。原告:王平,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钟祥市。系受害人王大顺之子。原告:王玲,女,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钟祥市。系受害人王大顺之女。原告:王成,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钟祥市。系受害人王大顺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方,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张乘坡,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南水利局办公室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12226898。负责人:范红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该公司员工。原告代昌秀、王彬、王平、王玲、王成诉被告张东方、张乘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彬及原告代昌秀、王彬、王平、王玲、王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东方、张乘坡及被告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3299.40元(其中医疗费6061.40元、护理费51415元/年÷365×1天×2人=281元、死亡赔偿金29386元/年×12年=352632元、丧葬费51415÷2=25708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51415元/年÷365天×10天×2人=2817元、电动车等财产损失38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张东方驾驶豫D×××××-豫D×××××号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07国道1960KM+500KM(胡集建材城门前)处,超越前方王大顺驾驶的“星月神”牌电动车时,与其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大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钟公交认字[2016]第1609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东方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大顺无责任。被告张乘坡系该肇事汽车车主,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东方、张乘坡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被告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辩称,一、因本案肇事车辆是大货车,应该四证齐全(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缺一不可,若证件不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在证件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无免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愿意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1、医疗费应以正规票据为准;2、死亡赔偿金,因死者王大顺2016年时已69周岁,应按11年计算死亡赔偿金;3、电动车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准,且提供损失依据;4、交通费应提供真实有效票据;5、精神抚慰金,因本案牵扯到交通肇事罪,应等待刑事判决结果,若肇事司机负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应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若肇事司机已对受害人家属给予补偿,则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三、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案经审理对以下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告五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户籍资料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与受害人的身份关系;2、被告张东方、张乘坡的户口本复印件,被告保险公司的信息资料,证明被告张东方和张乘坡的身份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3、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16)第160927号,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被告张东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4、被告张东方的驾驶证、被告张乘坡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被告张东方从业资格证,证明被告张东方驾驶肇事车辆的持证情况及被告张乘坡系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5、被告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三份,证明肇事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的情况(主挂车均为50万限额,含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6、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和钟祥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收费票据各一份及受害人所驾驶的电动车购买收据和保修单各一份以及相关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此事故所遭受损失的相关情况;7、死亡医学证明、殡葬证、火化证及死亡户口死亡证明各一份,证明王大顺因本次事故死亡。本院认为,被告张东方、张乘坡及被告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以及原告主张的损失能否成立。就争议的焦点,评析如下:一、被告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张东方持有准驾车型A2驾驶证并办理了从业资格证,肇事汽车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被告保险公司车辆保险单载明使用性质为营运货车,符合营业运输的条件,被告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应承担商业险赔付责任。二、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6061.4元;2、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51415元/年标准计算缺乏依据,并且主张2人护理亦缺乏医嘱证明,该主张不予支持,32677元/年÷365×1天=90元;3、死亡赔偿金,王大顺生于1947年12月20日,至事故发生时其未年满69周岁,对被告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此项辩解意见予以部分支持,29386元/年×11.5年=337939元;4、丧葬费51415÷2=25707.5元;5、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51415元/年÷365天×3天×2人=845元;6、电动车等财产损失,原告虽然提交了受害人驾驶的电动车购买收据和保修单,但未提交修理费用的证据,故原告关于财产损失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财产的实际损失,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7、交通费2000元;8、精神抚慰金,被告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辩称,若肇事司机负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本院经查明,被告张东方因本案交通事故,被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被告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此项辩解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但原告主张损失过高,精神抚慰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侵权手段及造成的损害结果,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认,本院予以认定30000元。以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2642.9元。综上所述,被告太平洋财保平顶山公司应当对本案交通事故给造成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代昌秀、王彬、王平、王玲、王成各项损失共计402642.9元(其中医疗费6061.4元、护理费90元、死亡赔偿金337939元、丧葬费25707.5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845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6061.4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86581.5元;二、驳回原告代昌秀、王彬、王平、王玲、王成其他诉讼请求。上列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计3560元,由被告张东方负担3000元,原告代昌秀、王彬、王平、王玲、王成负担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迎锋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