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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与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刘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974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负责人:刘海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绍锋,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健,该社员工。被告:刘辉,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诉被告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七年九月四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