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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春奇与被告易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奇,易有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964号原告周春奇,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岩,怀化市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易有永,男,汉族,1983年3月19日生。原告周春奇与被告易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春奇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春奇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易有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春奇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奇撤回对被告易有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68元,由原告周春奇负担。审 判 长  沈 青审 判 员  舒珏惠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圣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