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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3116号��告:肖某,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余某,男,42岁,住白银市。原告肖某与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苏生莉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妍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