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3116号��告:肖某,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余某,男,42岁,住白银市。原告肖某与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苏生莉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妍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