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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苏1324执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许国庆与周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庆,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7)苏1324执3438号申请执行人:许国庆,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周峰,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2017)苏1324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国庆5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周峰负担。经申请执行人许国庆申请,2017年6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9月5日查封周峰所有的位于星河上城43幢1-703室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偿还一致还款协议,已履行执行到位2万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许国庆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并许国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