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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林忠水与程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水,程春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145号原告:林忠水,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春花,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林忠水与被告程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忠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春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忠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程春花立即清偿林忠水货款6800元,并从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货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过程中,林忠水变更诉讼请求为:程春花立即清偿林忠水货款4800元,并从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货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程春花陆续向林忠水购买酒水。2017年1月4日,经林忠水与程春花结算,程春花尚欠货款6800元。同日,程春花向林忠水出具等额欠条一张。2017年10月8日,案外人陈益德代程春花归还欠款2000元。之后,剩余货款4800元程春花至今未能支付。程春花未提出答辩意见。林忠水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一组即欠条一张,用以证明:程春花欠林忠水货款4800元的事实。程春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林忠水所举上述证据系原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买卖合同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程春花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6年期间,程春花多次向林忠水购买酒水。2017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程春花尚欠林忠水货款6800元。同日,程春花向林忠水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本人欠货款陆仟捌佰元正(6800)程春花2017.1.4。”2017年10月8日,陈益德代程春花归还欠款2000元,并在上述欠条中注明:“2017.10.8已还贰仟元正。(2000)还差肆仟捌佰元陈益德。”之后,剩余货款4800元(6800元-2000元)程春花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程春花向林忠水购买货物,林忠水、程春花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林忠水向程春花提供了货物,程春花应向林忠水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规定,林忠水要求程春花支付剩余货款4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规定,林忠水与程春花对支付货款的期限没有约定,程春花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但程春花从结算后至今仍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林忠水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7年1月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程春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春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忠水货款48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春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屠聪琴人民陪审员 章 建 姬人民陪审员 曾 炳 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建 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