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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德州新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新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财保8号申请人:德州新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华润路以西1层。法定代表人:马立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迎宾路西侧南环路北侧御景园会所202室。法定代表人:刘士东,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德州新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鲁(2017)德州市陵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096号30700.18平方米土地进行查封。德州新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1737140000000547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新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鲁(2017)德州市陵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096号30700.18平方米土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照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