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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森、许吉华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森,许吉华,俞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森,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浙江省三门县。2017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辩护人何晓佳,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吉华,女,1977年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浙江省三门县。2017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伊萱,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俞情,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浙江省三门县。2017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辩护人程琳琳,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森、许吉华、俞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森、许吉华、俞情及本院通过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何晓佳、刘伊萱、程琳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郑森、许吉华在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路66号104车库里开设棋牌室,招募赌博人员以“打井头”方式赌博,并按“井”抽头渔利。4月份被告人俞情入股该赌场。为便于赌博人员以扑克牌“32张”、罗送等形式赌博,并躲避公安机关打击,三被告人将赌场转移至鼎红大酒店、君安宾馆、尚豪商务宾馆、健海翔会所等多个地点,招募赌博人员进行赌博。2017年7月底,三被告人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又将赌场转移至海游街道光明路121号3楼许吉华出租房内,招募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三被告人在赌场抽头渔利至少6万元以上。另查明,被告人郑森、许吉华、俞情于2017年9月27日向三门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各20000元。三门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11日分别扣押了被告人郑森、许吉华、俞情人民币900元、2638元、18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森、许吉华、俞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熊某、叶某1、叶某2、章某1、吕某、黎某、郑某、叶某3、叶某4、叶某5、林某1、俞某1、王某1、汪某、李某2、陈某1、俞某2、陈某2、林某2、金某、杨某、陈某3、俞某3、陈某4、王某2、李某3、章某2、林某3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笔记本,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旅馆住宿登记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森、许吉华、俞情合伙开设赌场,招募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6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森、许吉华、俞情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退出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三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九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二、被告人许吉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千六百三十八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三、被告人俞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一千八百二十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四、追缴被告人郑森、许吉华、俞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良挺人民陪审员  叶枝茂人民陪审员  俞瞻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黄江南代书 记员  杨 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