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刑更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伍成猛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成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56号罪犯伍成猛,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成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被告人伍成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泉刑终字第8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闽04刑更1470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伍成猛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昭潘、张金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黄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伍成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报请的罪犯伍成猛减刑建议提出明检执检减意〔2017〕40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伍成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前罪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因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属累犯且均为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较高,尤其是强奸罪犯罪情节恶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成猛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伍成猛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532分。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802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罪犯伍成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伍成猛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成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