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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执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兆祺与被执行人贾旭刚、苏霞、姬兆明、岳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祺,贾旭刚,苏霞,姬兆明,岳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兆祺(曾用名刘会明),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被执行人:贾旭刚,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被执行人:苏霞,女,1979年5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被执行人:姬兆明,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被执行人:岳素平,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祺(曾用名刘会明)与被执行人贾旭刚、苏霞、姬兆明、岳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3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贾旭刚、苏霞、姬兆明、岳素平向申请执行人刘兆祺(曾用名刘会明)给付执行款4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执行费500元,诉讼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旭刚、苏霞、姬兆明、岳素平在银行账户存款41300元(并支付从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