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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李在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李在兵,李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小康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2153-0。法定代表人:杜鹃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在兵,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艳红,女,1986年1月1日出身,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在兵、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