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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西春漫贸易有限公司与满又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春漫贸易有限公司,满又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102民初4733号原告:广西春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27号万锦电脑城1楼1A22号。法定代表人:吕春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农,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又玮,男,1984年4月28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3日调解时间:2017年10月20日案情概要:2016年9月16日,被告满又玮向原告广西春漫贸易有限公司赊购佳能全画幅单反相机(型号:5D3)一台、镜头(24-70mmF4IS)一只和相关零配件,合计货款2万元。原告同日交付上述货品,被告当日未付款。同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所欠货款为2万元,后被告于2016年11月17日付款1000元、2017年2月20日付款1400元,尚有17600元未支付,原告经过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付清货款,故诉至法院。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满又玮向原告广西春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00元,该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2017年10月23日还款3600元,第二期在2017年10月26日还款6000元,第三期余款8000元在2017年11月2日前还清;二、如被告满又玮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6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7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1日起计至被告满又玮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广西春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力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