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立梅与刘景春、冯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梅,刘景春,冯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44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梅,女,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被执行人刘景春,男,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执行人冯艳玲,女,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梅与被执行人刘景春、冯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刘景春、冯艳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梅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情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亮审 判 员 陈宏岩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晨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