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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立梅与刘景春、冯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梅,刘景春,冯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44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梅,女,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被执行人刘景春,男,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执行人冯艳玲,女,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梅与被执行人刘景春、冯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刘景春、冯艳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梅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情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亮审 判 员  陈宏岩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晨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