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玉兴与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兴,王守铸,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玉兴,男,汉族,1955年6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王守铸,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区校路南侧喻家坡路40号。法定代表人肖勇。申请执行人周玉兴与被执行人王守铸、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2017)湘长麓证经字第9号公证书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执71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