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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美玲与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李中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玲,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李中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505号原告:郭美玲(李科承之母),女,1958年8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无业,住格尔木市。委托代理人:尹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法定代表人:曹建平。被告:李中雄,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玲与被告青海省金源电力有限公司、李中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美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已当庭履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郭美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瑜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