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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耿淑焕与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淑焕,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765号申请执行人耿淑焕,女,1971年7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耿淑焕与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耿淑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192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耿淑焕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