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传龙、阳谷宏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龙,阳谷宏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王传龙,男,生于1982年4月5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阳谷宏图运输有限公司。王传龙与阳谷宏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61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查询相关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工行山东省聊城阳谷支行有存款,并于2017年8月22日冻结430.09元,其余均无登记信息。10月10日向申请人王传龙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61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客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厚元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