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秦军伟与上海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袁澄忠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军伟,袁澄忠,张韵芳,袁逸飞,上海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284号申请执行人秦军伟,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袁澄忠,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韵芳,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袁逸飞,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上海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袁澄忠,经理。本院在执行秦军伟与张韵芳、袁澄忠、袁逸飞、上海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全国各大银行、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全国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除小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张韵芳、袁澄忠、袁逸飞、上海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登记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