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鹏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终63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鹏,男,1990年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随州市随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鹏犯盗窃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浙0281刑初989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一、被告人张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鹏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锤子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原审被告人张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鹏,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二审期间,上诉人张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鹏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刑初9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靖审 判 员 范波哲代理审判员 武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灵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