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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培松、陈满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培松,陈满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培松,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中村乡到任村上道任**号。被执行人陈满妹,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中村乡到任村上道任**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培松、陈满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执113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培松、陈满妹部分履行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邓培松、陈满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寿南审判员  孟平山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