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国华、石海润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国华,石海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刑初6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农民,住博野县。被告人陈国华,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野县。被告人石海润(又名石宽),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农民,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与被告人陈国华、石海润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李颖辉人民陪审员 于 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