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智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智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446号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夏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成,男,1969年9月28日,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新民市。被告王智广,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智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东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洪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