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甘慧菊与杨海燕、俞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慧菊,杨海燕,俞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740号原告:甘慧菊,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康志跃,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燕,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俞杨,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先有,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甘慧菊与被告杨海燕、俞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慧菊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志跃、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先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5年1月17日,被告杨海燕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月17日止,月利息按3分计算(诉讼时利率调整为2分月息计算)。上述被告杨海燕的借款由被告俞杨作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借款本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诉讼费、代理费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杨海燕给付原告借款23万元及利息110400元,合计340400元,(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之后利率仍按月息2分计算款清止);2.被告俞杨对被告杨海燕的本息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答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23万元的借据是二被告向案外人鲁某出具的,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的借据从何而来不清楚,原件应在鲁某处。因被告与鲁某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23万元一直未履行。民间借贷利息2分已包括实现债权费用,利息及其损失不得超过月息2分,原告主张2分利息实现债权费用就不应重复主张。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与证人鲁某认识,二被告向证人鲁某表示资金紧张,需要借款。原告与证人鲁某系前夫妻关系,二被告出具借据时,原告与证人鲁某已离婚,此时,证人鲁某与证人冯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月17日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上的出借人”甘慧菊”与借据末尾”转账、部分现金”的字样系原告甘慧菊事后添加,该借据形成时并无此内容。2015年1月17日证人冯某向被告杨海燕转账3万元,并于当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取款数笔,该行为均由鲁某完成。本院认为:本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是谁,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是本案审理关键。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不相识且双方未曾谋面,借据上出借人一栏系原告事后添加,现二被告抗辩与原告未发生借贷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自借款意思表示的对象及款项实际操作均为证人鲁某。款项交付方面,原告称其中10万元由现金交付,剩余13万元系证人冯某受原告指示交付给二被告,实际操作人为证人鲁某。本院认为,原告系保险公司职员,系一般工薪阶层,家中长期备有大量现金的可能性不大,另原告称其在证人冯某处有13万元的债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款项的交付情况,另作为借款人的冯某在归还借款时只需向出借人甘慧菊归还至其账户,根本没必要通过银行转账3万元至本案被告杨海燕处,另通过两个银行各取款5万元合计10万元的方式将钱归还至并非出借人甘慧菊处,上述行为人为的增加了借款人的麻烦,且将款项归还至其他人处亦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风险,不符合现实生活常理。故本院认定本案原告与证人冯某之间的借款不属实。而通过审理调查,无论在二被告要求借款的意思表示方面,还是款项的交付方面都能够体现证人鲁某应当系本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因二证人当时系男女朋友关系,关系相当密切,证人鲁某在使用控制证人冯某的银行卡,对银行卡的密码亦知情,款项的交付亦由其一手操作,故对被告抗辩借款的实际出借人系本案证人鲁某的这一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未发生借款关系。现原告持证人鲁某交付的借据诉请二被告还款,因原告诉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甘慧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0元(已减半),由原告甘慧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文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科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