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刘晋、孙芮芮、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刘晋,孙芮芮,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现住西峰区市。被执行人刘晋(曾用名刘镇龙),现住西峰区。被执行人孙芮芮,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白波,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刘晋、孙芮芮、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晋、孙00归还原告张健借款本金290000元,并从2015年10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白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刘晋、孙芮芮、白波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晋、白波下落不明,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实施拘留措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波&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 志 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