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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与镇平县万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镇平县万德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011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百荣商贸城B4区**排*****号**排*****号。经营者:朱美芬,女,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镇平县万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石佛寺镇新民路。原告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与被告镇平县万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梦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