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9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浩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浩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445号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B座7层。法定代表人:陈贵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瑜昂,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鹏涛,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华浩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农场金锡源钢材市场A-20。法定代表人:仲崇心,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浩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华浩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孟江晖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红娟打印:扈艳红校对:骆凡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