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肖木森申请姜波、刘忠升执保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木森,姜波,刘忠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保16号申请人肖木森,男,汉族。被申请人姜波,女,满族。被申请人刘忠升,男,汉族。本院在办理肖木森申请姜波、刘忠升执保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保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姜波所有位于汤原镇秀美小区2号楼1单元602室(产权号为20140000**)及汤原镇解放村所有产权号为1014010房屋已予以查封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8执保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