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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8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白春丽与格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丽,格日乐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8465号原告:白春丽,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格日乐图,男,37岁,蒙古族,农民。原告白春丽与被告格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春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格日乐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因生活所需从原告处借款6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并出具一枚借据,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格日乐图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0日被告格日乐图从原告处借款6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证明以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格日乐图签字捺印的借据一枚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白春丽与被告格日乐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格日乐图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格日乐图给付原告白春丽欠款本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格日乐图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海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玲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