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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顾建新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顾建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特32号申请人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樊甲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燕媛,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建新,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齿公司)与被申请人顾建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高齿公司称,一、仲裁裁决第二项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600元没有法律依据。二、仲裁裁决第三项对拖欠工资的事实认定不清。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顾建新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8日,常天劳人仲案字(2017)第124—1号裁决:一、顾建新自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与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自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顾建新劳动鉴定费200元、护理费1080元、住院伙食补助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600元。三、自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顾建新工作期间未付工资计人民币8516.7元。四、对于顾建新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顾建新于2014年6月3日进入高齿公司处担任操作工。高齿公司为顾建新建立了社保账户。高齿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顾建新工资,工作期间顾建新工资为每个月3500元。2016年4月起,高齿公司未支付顾建新任何工资。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顾建新的社会保险处于欠费状态。2016年6月14日,顾建新下班途经溪河路溪河大桥东侧处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被送往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第四掌骨骨折。住院期间顾建新由家属护理。2016年7月2日顾建新出院,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载明休息期限为三个月。治疗期间顾建新共计支付医疗费用33144.89元。2016年8月29日顾建新所受之伤经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0月22日,顾建新所受之伤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顾建新支付了劳动鉴定费200元。事故后顾建新未再到高齿公司处工作。高齿公司未支付顾建新任何工伤待遇。2016年11月8日,顾建新向高齿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人顾建新自2014年6月3日起来贵公司从事钻床操作工工作,月工资4000元左右每月。贵公司一直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贵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现本人依法通知自2016年11月8日起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高齿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邮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表明,对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基于法定事由的有限审查原则。本案申请人高齿公司提出撤销终局裁决的理由之一,是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但从其申请书中表述的内容看,该理由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高齿公司以此为据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等、《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支持顾建新的工伤赔偿诉请所据事实充分,理由正当,原仲裁委适用法律正确,并未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高齿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敬兵审判员  杨 迪审判员  吴立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