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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新元、东营金典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元,东营金典食品有限公司,明玉国,明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元,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金典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街道后安王村。法定代表人:杜小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明玉国,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明玉杰,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明玉杰有车辆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明玉杰所有的鲁E×××××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金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