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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从顺与贾顺欣、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顺,贾顺欣,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878号原告:李从顺,男,193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光,男,1987年1月18日生,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顺欣,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18楼。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从顺与被告贾顺欣、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从顺撤回对被告贾顺欣、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管清娟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