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执17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宋先花罚金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740号之二被执行人宋先花,女,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宋先花犯盗窃罪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先花至今未履行本院(2017)豫058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责令退赔559元、罚金1500元。查明被执行人宋先花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账号上有存款人民币2239.43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已冻结该账号上的存款20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先花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账号上的存款人民币205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禹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