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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10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某1与郑某2、郑某3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郑某3,王某2,王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10408号原告:郑某1,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某1,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于某,阿鲁科尔沁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2,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郑某3,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2,女,42岁,汉族,市民。被告:王某3,女,37岁,汉族,职工。原告郑某1与被告郑某2、郑某3、王某2、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董宏波 关注公众号“”